•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(试行)
  • 信息来源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01    阅读量:
  • 第一章  总  则
     
    第一条  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、劳等全面发展,根据2017年公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大专、五年制大专学生,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。
    第三条  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本办法给予其纪律处分。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、社会调研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。
    第四条  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;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集体讨论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     
    第二章 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
     
    第五条  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    (一)警告;
    (二)严重警告;
    (三)记过;
    (四)留校察看;
    (五)开除学籍。
   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,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纪律处分者,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(系)给予通报批评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特殊情况,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。
    第六条 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,附加给予下列处分:
    (一)受处分期间,取消其各类评优、评先、评奖、评助学金等资格;
    (二)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,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;
    (三)受开除学籍处分者,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,并需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;
    (四)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,附加经济赔偿;
    (五)学生党、团员受处分者,建议在党、团组织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
    (六)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,应严格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。在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结案之前,可暂扣或收回毕业证书、报到证,待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。
    第七条  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,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:
    (一)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、音像、影像资料等;
    (二)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、检讨书、申辩材料等;
    (三)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、检举材料等;
    (四)证人签名的证言;
    (五)学生所在学院(系)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;
    (六)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的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。
    第八条 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轻微的,可以免除、从轻或减轻处分:
    (一)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者;
    (二)能主动承认错误,并有悔改表现者;
    (三)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有立功表现者;
    (四)被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;
    (五)其他可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。
    第九条 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、加重处分:
    (一)从重情况
    1.共同违纪中的组织、策划者;
    2.违纪后作伪证及妨碍有关部门、单位调查;
    3.打击报复、威胁、恫吓检举人、证人或工作人员等;
    4.在校期间曾受过违纪处分,违纪再犯者;
    5.伙同校外人员或其他同学参与违纪者;
    6.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    (二)加重情况
   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,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。
    (三)其他应当从重、加重处分的情形。
     
    第三章  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
     
    第十条  处分程序
    (一)调查取证。一般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(系)查证;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治安处罚规定的,由安保法制处牵头调查。
    (二)听取陈述和申辩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。
    (三)违纪处分报批。经调查核实,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,由学生所在学院(系)填写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》,并附相关证据材料。
    (四)制作处分决定书。学生处分决定书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级别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    (五)送达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(系)送达被处分人。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,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。
    第十一条  审批权限
    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,由其所在学院(系)查证、讨论并做出决定,经学院(系)主管领导审批、备案。
    警告、严重警告以六个月为限。
    (二)给予学生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其所在学院(系)查证、讨论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学院(系)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由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,报校主管领导同意。
    记过以一年为限。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(至毕业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止)。
    (三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其所在学院(系)查证、讨论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学院(系)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送学生处审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;
   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如不提出申诉,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,户口、学籍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     
    第四章  附  则
     
    第十二条  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,按照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》进行。
    第十三条  违纪学生提出申诉,按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》进行。
    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者,以本办法为准。
    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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