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(试行)
  • 信息来源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01    阅读量:
  • 第一章  总  则
     
    第一条  为正确执行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,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     
    第二章  违纪行为及处分
     
    第二条 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三条  宣扬或参加邪教、封建迷信等活动,经学校教育不改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四条  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,不听劝阻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五条  学生参与打架斗殴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(一)寻衅滋事、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、记过以下处分;
    (二)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,给予警告以上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
    (三)殴打他人致轻伤的,给予记过以上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    (四)殴打他人致重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;
    (五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,给予警告以上、记过以下处分;
    (六)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,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
    (七)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、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、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    第六条  学生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,或直接谩骂、恐吓、威胁他人安全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    第七条  学生故意隐匿、毁弃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、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子警告以上处分。
    第八条  盗窃、抢劫、抢夺、勒索、诈骗、冒领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,除追回脏款、赃物等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    (一)公私财物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    (二)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上,600元以下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
    (三)涉及金额600元以上,10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;
    (四)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    (五)为盗窃作案提供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    第九条  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,除按照物品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外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十条  违反学校实验、实习操作规程,或有关防火、消防规定,因自身过失,给国家、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,除按照物品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外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    第十一条  违反考试纪律、考核舞弊者,按照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    第十二条  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,严格按照《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第十三条  旷课、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,严格按照《永州师范髙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第十四条  涂改、伪造成绩单、签字、印章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、学术水平证明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十五条  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十六条  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。其中,有聚众赌博、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十七条  弄虚作假,谎报家庭经济状况,骗领奖助学金、困难补助、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    第十八条  盗用、涂改、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十九条  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,经学校教育不改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    第二十条  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,公开在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、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。
    第二十一条  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二十二条  扰乱校园秩序,危害校园安全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看的处分。
     
    第三章  附  则
     
    第二十三条  本细则所述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。
    第二十四条  对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其它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细则的类似条款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
    第二十五条  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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