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(试行)
  • 信息来源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01    阅读量:
  • 为了规范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形成良好的考风、考纪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我校学生参与的所有与课程、学分及能否毕业有关的考试。
    第一条  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,视为违反考场纪律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。
    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;
    2.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擅自调动座位;
    3.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;
    4.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,有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等行为;
    5.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、影响考场秩序,经监考人员口头告诫无效;
    6.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;
    7.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卷纸等,下同)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    8.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、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;
    9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;
    10.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    第二条  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,视为考试作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。
    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;
    2.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、纸条;
    3.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(不论是否抄用);
    4.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;
    5.考试过程中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;
    6.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;
    7.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、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;
    8.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经告诚后又重犯者;
    9.偷看他人的答卷经警告无效者;
    10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;
    11.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;
    12.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警告仍不改正者;
    13.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有雷同抄袭现象;
    14.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被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    第三条  考生有下列行为者,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    1.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;
    2.窃取试卷或答案者;
    3.组织作弊者;
    4.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作弊者。
    第四条  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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